“目前已经到账200多万,这次真是多亏了检察官!”武进A公司负责人谢某向武进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秦中新打来了致谢电话,感谢检察机关在一起立案信访监督案件中,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企业要回了这笔拖欠两年的债。
2023年6月,北京B公司负责人李丽(化名)因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有异议,委托律师来信向武进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已经主动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凭什么对我网上追逃?”李丽称,2020年,自己经营的B公司与武进A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二审败诉被判返还款项900万元,后法院强制划扣其公司冻结账户内143万元。她认为,自己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申报财产及归还义务,然而今年3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却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对她进行刑事侦查立案,因其未到案,后又被网上追逃,这严重影响了她名下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负责本案的检察官秦中新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调阅诉讼材料、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了解到在法院立案执行的过程中,除了从B公司账户强行划扣的143万元,李丽未再履行判决书,而她名下的B公司在对外发生业务时,却指定第三方收款收取了1600余万元,且未如实告知法院。因此,武进法院认为B公司对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于2023年2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此,李丽辩解称,通过第三方收款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且该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持公司运作,而不是逃避执行任务,不应被认定为“隐匿、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她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B公司,因此法院不应追究她个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持续到判决生效之后,即可认定。”秦中新解释,虽然本案为单位犯罪,但李丽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他在调阅卷宗以及B公司涉及的银行账户流水后发现,自A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开始,李丽就将对外业务的收款方由B公司替换成第三方,且该行为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之后,符合拒执罪时间标准。同时,排查其账户发现,这些合同款项只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资金最终回流至李丽等人的个人账户,且并未如实上报法院,因此可以推定其具有转移财产的目的。
捋清了案件事实,秦中新多方面考虑认为:依法答复李丽“公安机关立案理由正确”很简单,但就此结案,很有可能是“双输”的结局。在办案过程中,秦中新多次走访涉案的A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业务涉及旅游,受外界因素影响极大,而这两年以来B公司剩余的800万执行款始终未到账,直接导致A公司陷入了经营困难。如今李丽已被立案追逃,她经营的B公司也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如此下去,“还债”更是遥遥无期。
“不能让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为此,秦中新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多次对李丽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她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判决书,可依法认定为悔罪表现,得到从轻从宽处理。
经检察官多次耐心劝导,10月30日,李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联系A公司负责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并抵押一套个人房产用于偿还首笔欠款。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日,公安机关依法为李丽办理了取保候审。
目前,A公司已收到了首笔还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