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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某辖区妨害公务案件专项分析报告
2018-12-01 15:41: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一、某辖区近三年妨害公务罪情况调查

  (一)批捕受案情况

  2016年度至2018年度(至10月份),常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的妨害公务案共计11件16人。

  (二)起诉受案情况

  2016年度至2018年度(至10月份),常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妨害公务案件共计24件30人。

  (三)一审生效判决案件

  2016年度至2018年度(至10月份),常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共收到一审生效判决书涉及妨害公务案件共计23件26人。

  二、案件特点

  1.涉案人员特点

  (1)涉案人员平均年龄较轻:35岁以下为高发年龄段,占96%;

  (2)外来人员居多:外来人员占 56%;本地人员占44%;

  (3)男性占绝对多数:涉案人员中男性占 84%;而女性仅占 16%;

  (4)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含初中)文化程度占64%。

  2.情节特点

  (1)具有突发性,酒后滋事较多。该辖区作为常州市区,法治环境及人口的综合素质较高。通常情况下,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文明执行公务时,被执行对象在正常状况下大都会予以配合。但在醉酒之后,面对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被执法者难以理智地给予配合,由此引发抗拒执法,甚至辱骂、殴打执法人员,造成公务无法正常执行的严重后果。

  (2)作案手段不一,但普遍较为轻微。妨害公务犯罪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共同犯罪较少,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化而发案。实践中,执法人员大多是针对偶发的情况,进行简单的、常态的检查,执法对象较为单一,参与抗拒执行的人员少,多表现为不满执法人员的强制执法手段,而为被执法的朋友或亲人“出气”为犯罪动机。采取的暴力手段,大多没有使用工具,只是由辱骂、推攘,进而引发为拳打脚踢,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

  (3)侵害对象主要为公安民警,其他对象极少。妨害公务案件的被侵害对象绝大部分是公安执法人员(包括民警和交警)的人身安全。这与公安机关作为职权最为广泛的基层执法部门有关。

  三、妨害公务案件易发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政府机关公信力下降

  所谓社会转型,是指一个国家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我国在转型期间经济飞速发展,但政治组织、社会结构发展却严重滞后,成为引发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的根源,如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社会道德底线被屡屡击破,城乡二元结构继续加剧,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又缺乏意愿表达渠道和救济途径,此类社会矛盾的出现,成为引发犯罪态势高涨,包括妨害公务案件易发、多发的根本原因。相应地,在社会转型期的政府工作也日趋复杂,对政府的管理、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政府正处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期,其管理、服务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存在诸多缺陷,常常受到公众的诟病,从而导致政府公信力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信服,出现信用危机。这种信用危机,造成公民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对政府解决的纠纷结果不满意,导致常常出现暴力抗法的现象。

  (二)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其中大部分还是比较模糊的、甚至是不正确的认识,同时法制观念又较为淡薄,导致部分群众在维护自己个人切身利益时,对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常常采取消极应付甚至恶意阻挠、暴力抗法等不计后果的手段。如前文所述统计数据,妨害公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素质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威胁时,往往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私力救济”,而很少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去考虑问题。在发生抗法事件时,个别群众还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乘机起哄,积极参与抗拒民警执法活动,借此发泄不满情绪。

  (三)当事人利益观失衡,在产生矛盾时容易走极端

  妨害公务案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案件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案件当事人作为执法相对人,其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和限制。

  (四)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行为失当,引发抵触情绪

  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所针对的主要是日常生活中繁杂细琐的众多矛盾,如果执法人员自身对程序不够重视,难免会出现为追求效率而简化程序的情况,如忽视行政处罚中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期限及权利等基本程序要求。而在执法相对人文化素质有限,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态度,很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并激化执法相对人及旁观人员潜在的暴力抗法思想。在办理的妨害公务案件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反映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言语粗暴,动作粗鲁、处罚偏重等现象,虽然难以证明,但这也反映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态度是否真诚、行为是否文明、处理是否合理等直接影响执法效果的实现,也容易诱发执法相对人的不理智反应。

  四、对策建议

  (一)准确理解法律内涵,严格规范执法,避免不当归罪

  从本质上讲,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实践中,涉嫌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有预谋地与国家政府机关对立,恶意抗拒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情形极少。多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与当事人发生的冲突都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而得以避免。对那些行为人虽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情节后果不严重的;或行为人使用的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二)充分利用媒体,开展防范和警示教育

  对于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工具进行报道,加强开展防范教育,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使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

  (三)提高执法水平,提倡人性化处理矛盾

  公安机关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执法水平,着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使执法活动更加文明、合理、合法,提倡人性化执法。同时,为确保有效地提高执法质量,要规范执法程序,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使其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减少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编辑:王静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