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
案件情况分析
自2011年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常州市危险驾驶案件一直处于易发高发态势。近期,常州市院案管部门对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常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1644件,占同期刑事案件受理总件数16.55%。
1.从办案数量看,呈现稳定高发态势。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案件数较为稳定,每年总数在1000件上下,最高的为2018年1047件,最低的为2017年867件。且危险驾驶案件占全市刑事案件的比例较高,除2017年略低(占13.38%)外,其余年份基本保持在16%-17%之间。
2.从强制措施情况看,大多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2018年以来受理的164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采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为1588人,取保候审比例为96.6%。反映出办案人员对一些犯罪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的案件,尽可能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3.从办案期限看,整体办案效率较高。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已全部办结,平均审查起诉期限为15.58天。审查起诉期限30天以内的为1521件,占92.52%,其中,审查起诉期限在10天以内的为759件,占46.17%。反映出我市检察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节奏较快、效率较高。
4.从判决情况看,轻缓刑超过半数,但实刑比例仍然较高。2018年以来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已被法院判决1495件,判处缓刑案件911件,其中,判处拘役缓刑909件、有期徒刑缓刑2件,缓刑比例为60.94%。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市危险驾驶案件被判处实刑仍然占较高比例,判处拘役(实刑)579人,实刑比例为38.73%。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证据不足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危险驾驶案件办案质量仍然有待提升。从数据上看,2018年以来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有5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未重报的有12件。反映出我市危险驾驶案件质量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办理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有所欠缺,导致公安机关将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延长、退查比例仍然较高,检察机关“借用”办案时间的情况仍然存在。全市受理的164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经一次延长81件,经二次延长4件,经一次退查53件,经二次退查3件,虽然从退查理由上看,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一般事实较为清楚,证据收集较为容易,对此类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进行退查,实际上有借用公安机关办案时间的情况存在。从各基层院危险驾驶案退查情况看,退查率最高的是溧阳市院6.34%,退查率最低的是新北区院1.15%,前者是后者的近6倍。退查率高,表明检察机关在办案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上还有待提高。
3.我市各地区之间危险驾驶案件存在明显差异,反映出基层交通执法地区差异较明显。从绝对值看,武进区危险驾驶案件最多,为488件;经开区最少,为118件。从各地区危险驾驶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总数比看,金坛、溧阳地区危险驾驶案件较为高发,与上述地区农村地区较多有一定关系。天宁、钟楼、新北占比较少,与金坛、溧阳相差近9个百分比。从案发上看,危险驾驶案件主要是由于交通警察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而案发,由于金坛、溧阳、武进等地区农村道路较多,地域广泛,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同时也由于农村地区代驾行业难以覆盖等客观原因,造成上述地区危险驾驶案件多发。
4.法院判决尺度不统一,对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不明确。犯罪事实和情节大致相同的不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量刑却截然不同。2018年以来我市危险驾驶案件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为5件,均为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至165毫克/ 100毫升之间,且均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具体分布为钟楼2件、天宁2件、溧阳1件;而同期有的案件情节更轻微,仍然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武进区院提起公诉的范建峰危险加强案,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在96.8毫克/100毫升,未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这反映出我市各基层法院对危险驾驶案的量刑尺度不统一,没有做到精准量刑。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增强危险驾驶犯罪防治效果。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特别针对危险驾驶高发的农村偏远地区强化醉驾查处,严查酒后驾驶行为。对醉酒情节严重、发生严重后果的案件坚持严厉依法打击,并加强法治宣传,增强震慑力。同时,建议政府部门积极发展代驾行业,对农村地区引入代驾行业加强扶持和引导。
2.坚持宽严相济,准确理解和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提起公诉条件。坚持综合评判,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前科劣迹、自首立功、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的车型等情节,结合行为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分析,准确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切实做到罚当其罪,坚持可诉可不诉的原则上不诉,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落实规范司法,不断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质量和法律效果。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司法理念,坚持对危险驾驶类案件快办快诉,严格把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查标准,杜绝借用公安机关办案时间等司法不规范行为,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隐性权益。
4.强化法律监督,促成案件规范办理和司法尺度统一。一方面,加强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引导和监督,进一步发挥审前侦查取证的引导作用,通过强化侦诉协作、个案把关、类案指导等方式,不断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规范取证,从源头上保证“醉驾”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抗诉、检察建议等职能,同时,联合法院出台有关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标准的规范性文件,促进司法尺度进一步统一,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