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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数据分析六
2022-04-22 09:51:00  来源: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常州市检察院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文明进步,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的实施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的化解消极因素,最大限度的调动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溧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编制情况:目前我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大队;各乡镇(街道)设立司法所12个,受委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75名,其中编制人员26名,社会工作者49名,所长均有其他部门领导兼任,各司法所分别有1-3名不等的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监外执行)在册人员情况:截止至2022年2月,我市共有社区矫正(监外执行)在册人员416人,其中被判缓刑犯406人,假释罪犯2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8人。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截止至2022年2月,巡察范围实现12个乡镇街道全覆盖,一共开展检察4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书面检察建议6份;参加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诊断鉴别活动6次;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人;针对轻微违法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15次,发出书面建议函3份。

  二、溧阳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溧阳院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的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执法监管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就检察的情况来看,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薄弱。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全市只挂牌一个社区矫正管理大队,12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缺少社区矫正中心和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二是人员配备不到位,有的司法所只有所长和面临退休的老同志,主要工作基本依赖于社会工作者。三是多头管理,兼职现象比较严重,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属于司法局,但实际上是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司法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中心工作积极性高,对司法局布置的业务工作确无法兼顾。

  2、日常管理掌控力度不够。一是司法所在定位手机使用、走访在矫人员、掌控社区服刑人员动态方面手段单一,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掌控力度上不够,没有有效的联合社区民力量,对社区服刑人进行不定期的零距离、多角度的掌控,区域内多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社区警示教育的开展及其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警示内容没有针对性,更多的只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发挥警示教育应有的作用。

  3、社矫档案管理不规范。一是档案收集不全。档案中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不全,;矫正档案中矫正小组职责不明确,部分社区矫正责任书成员未签字。二是档案装订混乱。部分司法所档案装订较为随意,没有相关的顺序,导致档案顺序混乱,容易丢失必备材料。

  4、矫正方法流于形式。一是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走访管理中形式单一,且走访时间固定,极易让社区服刑人员掌握其工作模式与时间规律,钻管理上的漏洞。二是对于部分在矫人员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劝解、警告等措施,缺乏强有力的惩处措施,导致部分在矫人员在思想上轻视社区矫正,在行为上不服从管理。

  5、矫正方案未能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要求,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等情况,相应调整。部分司法所存在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阶段性评估的情况,在整个矫正期限内均采取同样的监管方式。

  三、工作意见或建议

  为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溧阳院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工匠”精神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做精、做细、做深、做实,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判、交、送、接、管、帮、罚各执法环节的无缝衔接,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队伍建设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司法所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履职担当,提高责任意识,同时,针对新进社工,及时做好相应培训工作,强化业务知识培训,“老社工”要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新员工的参与感,着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政治过硬的社区矫正队伍。

  2、日常管理规范化。强化与公安机关、服刑人员村委(社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过于强调对在矫人员服刑情况的保密和对生活来源的考虑,要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亦是一种刑罚,主要功能还是在于改造服刑人员,让其回归社会,所以司法所要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状态,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单个部门就能顺利完成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协防工作,需要有效的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力争做到日汇报、周听声,月见人,季评议,年考核的日常监管措施。

  3、监管举措多元化。改变固有的社区矫正手段,灵活的将监督手段和工作时间结合起来,主动作为,让社区服刑人员无法掌握其行动规律,同时发挥好帮扶小组成员的作用,多措并举,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堵上监管漏洞。对于屡次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和脱管漏管情况的在矫人员,司法所应及时上报上级社区矫正部门、社区矫正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合法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公正、有理有据地对违法在矫人员采取教育、警告、提请治安处罚,甚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措施。

  编辑:潘登